执法权岂能以服务之名外包
政府部门服务外包并非新鲜事,但城管外包却可谓罕见,因其不但面临巨大的现实难题,还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。执法资格和执法手段不能外包是常识,对这一点,深圳方面也公开表示认同,但既然如此,仍执意将城管外包,在出了涉黑团伙寄身其间欺行霸市并最终引发命案后,仍坚称不会取消,这是为什么呢?深圳市城管局一再表示,“城管外包”这一说法并不准确,对违法人员和行为,外包人员只能劝导,并没有执法的权力。看来,问题的核心是城管外包的是事务性的服务还是行政执法权。
城管,核心职能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,这光靠服务显然是无法完成的。事实上,事务性的服务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,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,很难厘清。既然服务与行政执法权两者之间本就无法准确清晰的切割,外包造成的后果自然显而易见了。有人说,出现山寨城管执法车、一些协管人员向小贩收取保护费之类的乱象,是创新在推广过程中的异化。问题是,这种创新本就违法,出现异化更不是意外。试想,将城管批量外包给35家公司的三千多人,这三千多人有多少经过审核?他们的行为有多少处于监管之下?如此外包,想不异化都难。深圳将城管外包的理由是人手不足,这种现实压力可能很多执法部门都有。城管外包以节约政府管理成本名义出炉,但政府公信力在这一事件中的巨大损失,又需要多少成本才能弥补呢(图\文)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