允许嫌疑人撒谎 可喜的进步
允许嫌疑人撒谎,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。首先,这是尊重嫌疑人权利的体现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,相关当事人即便涉嫌犯罪,但也只是嫌疑人,为了自保或减少责任,他有权利选择性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,甚至不惜编造事实,这是人之本能。说谎虽不值得提倡,但对于嫌疑人来说,这是权利。这能够减少刑讯逼供。由于嫌疑人的口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,一些警察为了早日拿到口供,尽快结案,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,逼迫嫌疑人说实话、吐实情。但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,不胜枚举。2010年7月,公、检、法、司、安联合颁布的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实施,明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被排除,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不要求嫌疑人必须说实话,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刑讯逼供。
这有利于推动法治、保障人权。今年3月通过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正案,写入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,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,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。尊重人权、推动法治体现在多个方面,善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,颇为重要,比如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正案规定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,再比如,讯问嫌疑人时必须录像。此外,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好做法,比如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,“你有权利保持沉默”。允许嫌疑人说谎或者保持沉默,将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成本,并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也是考验。据报道,面对攻击性强的、易怒的或者是沉默的犯罪嫌疑人,如何在合法的、不暴力的情况下获得他们的口供一直是国内警界头疼的问题。但不能为了取得口供,就伤害嫌疑人的权利(图\文)。